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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排水等工程设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需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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