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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水利局对两起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4-04-18 09: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水罚字〔2024〕15号

 

当事人:湖南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X

公司住址:长沙市XX区XX街道XX路

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建设的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涉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建设的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占地面积2.6公顷,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证据一: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建设的高铁新区综合考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拍摄了现场照片,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前补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证明当事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证据二:2023年11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8日前对高铁新区综合考场项目裸露土地进行覆盖。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当事人对该项目裸露土地已覆盖,验收结果合格。证实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改正了裸土未覆盖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XX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办理该案件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证据四:2023年12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XX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日,法定代表人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对本案所采集证据无异议。

       证据五: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雨农许决〔2024〕5号),证实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日取得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据六:2024年3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询信用长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均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证实当事人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系初次违法。

       证据七: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了逾期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说明书》,载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编制完成了《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月19日报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农业农村局,因项目立项备案登记原因被退回,1月23日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月26日取得雨花区发改委立项备案。对照本机关整改期限,当事人逾期7天于2月2日取得雨花区农业农村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经雨花区农业农村局证实,当事人虽整改超期,但在整改期间积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主观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证据八: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长沙驾考武广高铁考场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生产建设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为2.6公顷,参照《长沙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0条“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未取得批复的。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基于当事人补办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后果,拟处罚款5万元。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长沙市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适用初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其中,判断是否初次违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领域、时间、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之规定,当事人虽整改超期7天,鉴于当事人积极补办手续,主观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系初次违法,且该生产建设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仅2.6公顷,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沙市水利局

2024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水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长沙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饶X

住所:长沙市XX区XX路XX号XX栋

联系电话:0731-8848XX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建设的花语江南园项目涉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建设的花语江南园项目占地面积11.86公顷,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证据一:2024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建设的花语江南园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拍摄了现场照片,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项目于2024年3月15日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证明当事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XX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授权办理该案件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证据三: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XX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有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日,委托代理人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对本案所采集证据无异议。

       证据四: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前按照核定的金额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花语江南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花语江南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与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证实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已按期改正。

       证据五: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建设的花语江南园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1.86公顷,参照《长沙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0条“轻微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已按期改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沙市水利局

2024年4月9日

END

来源 | 长沙市水利局